一、评估服务费用的补贴
残疾人申请辅具评估产生的评估服务费用补贴按次计算,补贴标准如下:
辅具适配补贴款在500元(含)以下的按15%;
500元以上-1000元(含)以下的按10%;
1000元以上的-2000元(含)以下的按8%;
2000元以上一3000元(含)以下的按6%;
3000元以上-4000(含)元以下的按5%;
4000元以上的按4%。
二、评估服务费用的结算
1.评估费用高于补贴标准,按照标准给予补助;评估费用低于标准,按实际费用给予补助。
2.评估费用补贴的报销只针对实际购买的补贴目录内需评估的辅具,购买其他辅具而产生的评估费不予报销。评估票据和《评估报告》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,且不得单独报销或与不需评估的辅具一同报销。